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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部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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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暫行規定》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管制條例》。
2、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的定義:所有權(不是使用權)屬于公安機關、用于執行警務任務、沒有機載駕駛員操控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有氣球、系留氣球。
3、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包括: (5項)登記管理、人員管理、使用和維修管理、飛行監控和安全管理等。
4、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用于執行執法執勤和應急搶險等警務任務。
5、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科學籌劃、合理配置、統一管理、規范使用、貼近實戰、安全高效的原則。6、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由各級公安機關承擔警用航空管理的職能部門歸口管理。未設警用航空管理職能部門的,由警務保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7、省級公安機關在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①制定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發展計劃
②制定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細則
③指導或組織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選型
④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審批
⑤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駕駛執照的申請、復核
⑥組織專業人員培訓
⑦建設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監控系統
⑧實施飛行動態監控和應急處置
⑨調查處理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飛行事故
8、地市級公安機關在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①制定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發展計劃
②指導或組織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選型、采購、驗收
③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初審
④實施飛行動態監控和應急處置
⑤負責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駕駛執照的申請、初審
9、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單位組織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訓練、任務使用和維修保養,以及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使用單位的職責)
10、組建警務航空隊的審批權限:地市、縣級公安機關組建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警務航空隊,應當將擬定的實施方案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由省級關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
11、進行注冊登記的時間: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注冊登記。
12、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身份識別編碼具有唯一性。
13、航空保險的規定(辦理程序、辦理期限、未及時辦理的后果):完成注冊登記的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辦理航空保險。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適航證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航空保險,并逐級上報。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航空保險的,應當進行注銷登記。
14、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專業人員的劃分以及主要人員的職責: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專業人員分為飛行機組人員、維修人員和勤務人員。其中,飛行機組人員包括指揮員、駕駛員、任務規劃員、任務載荷操作員和鏈路監控員。駕駛員負責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操作。
15、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專業人員的分工交叉:各類人員經相應專業培訓后,可兼任其他專業人員工作。
16、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專業培訓種類和內容。種類包括基礎培訓、高級培訓、機型培訓和特殊培訓。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忠誠教育、廉政教育、航空法規、航空理論和操作技能(3個政治內容和3個專業內容)。
17、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專業培訓教材的種類和制定單位: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專業培訓大綱、統編教材、考試大綱由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辦公室組織制定。
18、各類駕駛執照對應的培訓種類:經基礎培訓并考試合格者,可申請B類執照:經高級培訓并考試合格者,可申請A類執照。經無人直升機培訓并考試合格者,可申請C類執照。
19、參加高級培訓的條件:經過基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執照,有一定飛行實踐經驗(多旋翼類40小時、固定翼類60小時),可參加相應的多旋翼類或固定翼類高級培訓。高級培訓的內容不考。
20、使用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審批權限:動用最大起飛重量小于7千克(含)的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且在機組人員目視視距范圍內執行任務,由使用單位負責人審批。
21、使用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攜帶的證件:①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證書②駕駛員駕駛執照
22、重大活動安保任務時的特殊要求:使用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行重大活動安保任務是,應當按照安保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部署和空域管理部門具體要求組織飛行,合理避開警衛對象活動區域和群眾密集場所(按照2個要求避開2個地方)。23、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備存儲特殊要求: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按照技術要求存儲,電池應作為易燃易爆品進行管理。
24、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辦公室在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管理工作中的職責:①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②登記管理系統的建立③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督查
25、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方式和種類: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采取計算機網絡登記方式進行,主要包括注冊登記、
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注銷登記。
26、不予辦理航空保險的情形:
①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權不是公安機關的
②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未列入公安部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目錄的
③不符合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27、變更登記的適用情形和注意事項: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更換機體整體結構、導致外形尺寸或飛行性能改變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身份識別編碼保持不變(體現身份識別編碼的唯一性),由省級公安機關重新制發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證書(重新明確一項內容), 并上報備案 (省級公安機關只能向公安部上報)。
28、轉移登記的適用情形和注意事項: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當進行轉移登記,身份識別編碼保持不變(體現身份識別編碼的唯一性 ),由接收單位所在省級公安機關重新明確瞥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識別標識,制發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適航證書(重新明確兩項內容),并上報備案(省級公安機關只能向公安部上報)。
- 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的情形:
①達到規定使用壽命的
②飛行控制系統失效無法繼續使用的
③因質量問題危及飛行安全的
④損壞嚴重、無法修復使用的
⑤意外丟失、無法找回的
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航空保險的(結合航空保險的有關規定記憶)
⑦其他原因不再繼續使用的
30、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辦公室在駕駛員及執照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①制定規章制度
②建立培訓體系
③審核駕駛執照(省級關安機關負責駕駛執照申請的復核)
④核準培訓機構(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能力由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辦公室進行核準)
⑤組織駕駛員培訓
31、參加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當滿足的條件:
①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役部隊人員和警務輔助人員②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
③身體、心理健康,適合外業工作
④雙眼裸視或者矯正后視力不低于1.0
32、參加高級培訓的條件:經過基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執照,有一定飛行實踐經驗的(多旋翼類40小時、固定翼類60小時)可參加相應的多旋翼類或固定翼類高級培訓。
高級培訓的內容因目前還沒確定,故不做要求。
33、參加特殊培訓的適用情形:駕駛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行特殊任務或對駕駛員有套特殊要求的,應當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并參加特殊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取得駕駛員所在公安機關任務簽注,方可執行簽注的飛行任務。、
34、有關其他行業駕照的規定:持有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合格證(其他行業或機構頒發的執照,例如AOPA、APSC、UTC等)或具有同等水平者(無駕駛執照但會飛), 經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培訓機構考試合格,可申請B類執照。
35、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時間要求: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駕駛員每年度飛行時間不少于20小時。
36、吊銷執照的適用情形:警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駕駛執照持有者如發生嚴重違反紀律、規章,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應當吊銷其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執照。
- 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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